查经

全本圣经中文注释,按章节一起查考。

罗马书第7章查经:律法的良善与罪中的挣扎

章节导读

保罗以婚姻关系比喻死亡改变律法约束,说明信者归复活基督结果子。律法本身圣洁良善,却被罪利用;我愿行善却行不出的痛苦引出谁能拯救的呼喊,最后感谢神借耶稣基督施救。

借基督归于复活者

婚姻例证服务于与律法关系的论证,不是本段要穷尽所有婚姻处境;新的归属为结果子与心灵新样服事。 罗马书 7:1–6

罪利用诫命而非律法为恶

诫命让人知罪,罪却乘机引诱致死,保罗明确不把圣洁律法称作罪。 罗马书 7:7–13

愿意与行动相争求拯救

我所指身分有不同解释,导读保留挣扎本身:自我意志不足以脱困,救助在基督,不是推卸犯罪责任。 罗马书 7:14–25

本章目录与导读

罗马书 7:1–6

二、信徒对律法的关系 7:1-25

保罗在罗 6中提出一些革命性的看法: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以下,乃在恩典之下,罪就必不能作我们的主。那么在律法以下就是受罪的辖制了,而在恩典之下不仅是从罪中得释放,也是脱离了律法的统治了。因此在讨论完「在恩典中不应继续犯罪」的主题后,保罗回过头来解决基督徒与上帝所订立的「摩西律法」之间的问题。

(一)有对律法死而对神活的地位 7:1-6

1.保罗对熟悉旧约律法的人发言:律法只有在人还活着的时候对人有管辖权,并举婚姻为例,说明「死亡」使人脱离法律的管辖。7:1-3

「明白」律法:「认识」」「熟悉」。

「管」:「管辖」、「统治」、「支配」。

「女人有了丈夫」:「已婚妇女」。

「叫」:「被称为」。

「脱离了」:原意是「使无效」。

这一段显然是保罗针对罗马的犹太派基督徒发言,让他们不要再坚持要外邦基督徒守律法。

旧约律法允许男性休妻申 24:1-2,但女性不能主动离婚的权利。反倒是罗马律法中,男女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而且丈夫死亡后,罗马律法规定妻子必须哀悼丈夫、守寡十二个月,否则就会失去亡夫留给她的权益。所以此处的「律法」应该是指「旧约律法」。

2.基督徒透过耶稣的身体被钉在十字架,也在律法上死了(地位上死了),叫基督徒脱离律法,可以自由归属于耶稣(死里复活者),可以为上帝结果子。7:4

「死了」:意思是「送到死地」或「消灭」。

「结果子」:「产出果实」、「出作物」。

耶稣以死亡为我们偿还了罪的代价―「死亡」,因此我们不再欠律法的债,可以得自由,当然更可以自由选择归属于耶稣。

此处说明「死亡」成为「脱离律法约束」的关键,而在法律上,信徒已经死了,所以可以不再理会律法的责任。

7:4-5说明基督徒为何要死亡才能为上帝结果实,因为以前我们是为死亡结果实的。

3.以前当我们在属肉体的情况下时, 被律法唤起的恶欲在我们的肢体中工作,为死亡结出果子。7:5

肉体不是生下来就有罪,而是被罪所辖制。

「肉体」:「肉身」、「人的本性」。保罗的「肉体」有以下几种可能的意义:普通的身体 2:28、人肉身的后裔或关系 1:3、人类 3:20、人的本性(人本性的软弱 6:19、基督的人性 8:3、基督徒里面的旧性情7:18、未重生的人性)、未重生的旧生活模式 8:4-5、情欲 加 5:24。

一般说来,肉体是指我们「在亚当里的人性」,已经被罪腐化。

「发动」:「发挥作用」、「有效力」,原文动词的形式是不完成式,表示进行中的动作。

4.我们如今在捆绑我们的律法上死了,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上帝是照着心灵的新样而不是照着字句的旧样。7:6

「捆」:「阻碍」、「压制」。

「服事」:「身为奴隶」、「事奉」。

「心灵」:「灵」,可翻译为「圣灵」,由上下文中看起来也比较可能是指「圣灵」。

「新样」:「新的」。

「仪文的旧样」:直译为「字句的旧(样式)」,指「旧约的明文规条」。

此处说明新约的信徒是用圣灵的新方式来服事上帝,而不是用字句法规的旧方式。有时候我们也会陷入想要用法规来规范信仰所有层面的陷阱,此处是我们的提醒。

罗马书 7:7–25

(二)律法不能救人脱罪 7:7-25

1.律法与罪之间 7:7-13

(1)这样难道律法是罪恶吗?当然不是!相反的如果不是透过律法,我就不知道什么是罪。 7:7

「我」:用来泛指一切,没有什么特定的个人或团体。目的是要生动的描述人在有律法之下和没有律法之下的状况。不过保罗在此用「我」除了行文流畅的意味外,亦有一种感同身受的意味。不过鉴于此处的「律法」是指「摩西律法」,因此此处的「我」更是影射包含保罗在内的犹太民族之经历。

不「知」何为罪:「认识」、「熟悉」、「体认」。此处可能不只是「知道」,而是「深刻了解」、「由亲身经历中体认」的意思。

「不可起贪心」:指「十诫的第十诫」,不是所有的律法都明文禁止「贪心」这种动机层次的事物,因此此处的律法,应该就是指「摩西律法」。

(2)但是罪藉着机会透过诫命叫各样的恶在我里面发动。 7:8

「机会」:「出发点」、「基础」的意思。亦即人由此出发去犯罪,知道「贪心违反律法」反而是贪心的出发点。

「诸般的贪心」:「每一种贪欲」。

「发动」:「做出来」、「完成」。

「死的」:「不活动」或「不存在」的意思,此处应解为「不活动」。

(3)没有律法前,我是活的。但诫命来到,罪活了,我就死了。7:9

「我是活的」:因为此处的「我」有许多不同的可能解释,因此此句的解释亦有几种:a.人类早期还没有犯罪的状况(亚当和夏娃)。b.人的良知还没有被唤醒,道德责任尚未临到之前(小时候)。c.保罗未悔改信主前,尚未真正的了解律法,因此是没有律法的。d.泛指一般人的普遍经历。

不论解释为何,罪这样深刻的影响力都是我们熟悉且深深体会的。的确是「知道什么不可以作」成为我们「去做什么」的强烈引诱。

「罪就活了」:罪的势力反而因为上帝的律法得了动力,得了基础(出发点)来大显身手。

(4)上帝神圣的律法,本来目的是要给人生命的,最后却证明反而为我带来死亡的结果。 7:10

「律法本是叫人活」:引自利 18:5,另罗 10:5亦有说明。本来颁布律法是要人离开罪恶,避免被上帝惩罚,结果却变成人的引诱,导致人更容易犯罪,结果是死亡。

(5)因为罪趁着机会透过律法来引诱我,并且透过律法杀了我。 7:11

「引诱」:「使离正路」。

这里解释为何有罗 7:10中的结果。

就像银行内的保险柜成为抢匪的目标一样,上帝的标准一公开,就成为人性中犯罪趋势所努力想要攻击的目标。(没有保险柜,抢匪还不知道要攻击何处,有了保险柜,抢匪就都针对之而进攻,上帝的律法也成为堕落的人性攻击的焦点)

虽然主要不是指着亚当的犯罪,不过保罗应该也暗指着亚当的犯罪事件。

(6)律法是圣洁的,诫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7:12

本节开头的「这样看来」,表明保罗要综合回答7:7的问题:「律法是罪吗?」

「律法」:指「所有的旧约律法」。

「诫命」:指「律法中的各项规条」(根据传统算法,共613条)。

律法本身是出于神,表明了上帝给人的规范,因此本身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7)这样收信人可能会有疑问:难道是「好的律法」叫我们死亡?当然不是,而是「罪」。「罪」利用良善的诫命叫我们陷入死亡,就显出罪真的是罪,真的是恶极了。 7:13

「良善的」:「好的」。

整个主因是归咎于「罪」而非律法和诫命,而罪藉着美好的东西叫人堕落,更是显示其极端的丑恶。

罗马书中的「罪」与一般传统的用法不同,保罗将罪拟人化了,其所描写的「罪」,或者可以说成是「罪恶的权势」或「使人犯罪的力量」比较容易了解。

2.律法无力胜过罪恶的权势 7:14-25

此段的「我」可能是描写保罗信耶稣后的状况,因为动词时态由过去式转成现在式。当然,也有人的意见是保罗乃是描绘他「初信」的主观经验。另有人认为这个现在式的动词重点不在时间,而在表达「真理」(律法是属灵、自己属肉体),所以「我」是承接之前的「我」,代表信主前的保罗。

此段的我原文是「ἐγώ」,希腊作品中都是用来表示「属基督的『我』」,不过保罗在此的笔法特殊,很难用后期的用法推论此处的意义。

2021年学术界的主流认为此段的「我」是描写保罗信耶稣以前的状况。

不管如何,这一段是表达:律法无法帮助人得救,也无法帮助人成圣(达到上帝对人的行为要求)。

(1)我们原知道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不是属乎灵的,而是属肉体的,而且是卖给罪了。 7:14

「属乎灵」:「由灵所促成」、「由灵所赐」。

「属乎肉体」:「肉体的」、「物质的」,此处指着「人的本性」。

「卖」:「贩卖」,太 18:25用来表示「卖身为奴」。

「卖给罪」:意思是「卖给罪当奴隶」,「在罪的权势之下」。这句话就表明保罗的「我」不是指基督徒。

(2)你看:我做我所不愿意做的事,我愿意做的我却做不出来。7:15-16

不「明白」:原文是「知道」,意义应该是「承认」、「认可」。亦即整段是说「我所做的,自己不认可」。

(3)如果我有(2)的状况,我就是同意律法,认定律法是良善的。7:16

「应承」:「同意」、「承认」,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4)既然情况如前面所说的那样,那些恶就不是我自己做的,而是住在我里面的罪做的。7:17

「住在我里面的罪」:莫不是「罪性」,「犯罪的趋势」。

保罗在此把自己的本体和「罪性」分开讨论。

(5)我知道我的本性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来由不得我。 7:18

「我也知道」:SNG3608a+,「因为我知道」。

此处「在我里头的『我』」是指着「肉体」,就是那个未重生的人性。

「立志行善由得我....」:直译是「因为想要(行善)存在于我,但却行不出善」。

(6)因为在我身上可以看见的现象是:我所愿意行的善,我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去做。 7:19

「故此」:「因为」,7:19用来解释7:18后半。

(7)由我的遭遇可以归纳出一个定律: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7:20-23

「律」:「原则」、「定理」。a.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是我里面的「罪」做的7:20b.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一个犯罪的律与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去犯罪。 7:22-23

「里面的人」:「里面的人」。

「喜欢」:「乐于」、「以....为乐」,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另一个律」:有别于神的律的另一种权威,或另一种控制力,就是罪来控制我们的那种力量。

「心中」:保罗在此的用字「心」的原文是指「可以思考的心智」,就是指着7:22中的「里面的人」。

(8)我主观的悲叹: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死的身体呢?7:24

(9)回应7:24说明靠耶稣基督可以被拯救(罗 8主题),并结论说「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肉体顺服罪的律」。7:25

保罗描述自己的主观经验,由于文字独特,也没有类同的经文可以对照了解,所以这段的解释特别困难,但是良心和罪恶的挣扎乃是我们天天面对的,应该不难体会保罗的心态,只怕我们根本不在乎犯错了。

罗马书 · 本卷导读

罗马书

零、背景:

一、作者:保罗,传统上认为新约书信21封中有13封是他所写。

(一)旅行传道共写「帖前后」、「加」、「林前后」、「罗」。

(二)监狱中写了「弗」、「西」、「门」、「腓」。

(三)囚禁后亦写「提前后」、「多」。

(四)大部分学者认为「加拉太书」、「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腓立比书」、「帖撒罗尼迦前书」、「腓利门书」一定是保罗写的,其他的或许还有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五)「加拉太书」、「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被称为保罗的「主要书信」。

(六)大约西元32年信耶稣,46年展开第一次宣道旅行。

(七)保罗有深厚的犹太背景加 1:14;徒 22:3,「扫罗」应该是他的希伯来名字。且因为他生于大数,也应该受过良好的希腊教育,能有效地运用希腊哲士使用的辩论体裁罗 3:1-8。

二、时间:西元56左右,保罗第三次旅行布道中、罗马皇帝尼禄在位的第四年。加拉太书可能写成于西元四十八年尾。

三、地点:哥林多城,该犹的家中

四、主要架构:

(一)1∼8:论到义的问题

(二)9∼11:论到选民犹太人的问题

(三)12∼15:论到生活的实际问题

(四)16:推介非比及私人的请安

五、写作方式与特色:应该是保罗口授,书记德丢逐句写下来。全书出现140次「因为」,且有些句子的文法呈现首尾不接的状况。

六、写作目的:

(一)传道计画:欲得到罗马教会的合作与帮助,以作为他向西方的西班牙传道的新根据地15:23-25。

(二)福音中心:罗马为当时世界中心,欲将罗马教会作为普世福音的基地、福音向犹太人及外邦人一同传开。

(三)祷告的支持:请求罗马基督徒为保罗的事工祷告15:30-32。

(四)预防的宗旨:预防犹太派的基督徒或其他的异端入侵罗马。

(五)神学的形成:透过向罗马信徒完整讲解福音,帮助罗马信徒坚固。

七、对象:罗马教会的信徒。就已知的历史记录,罗马教会在西元49年时就已经存在许久了,并非保罗或彼得建立的。

(一)西元49年,革老丢皇帝将犹太人逐出罗马,徒 18:2也印证这件事,原因可能跟基督信仰造成的骚乱有关。这样的驱逐,导致罗马教会中有一段时间完全没有犹太基督徒。革老丢西元54年死亡后,犹太基督徒应该又可以自由回到罗马。虽然犹太人曾经被逐出罗马,但是罗马的犹太人社群(至少有四万人),还是罗马帝国中各城市中最大的。

(二)罗马政府对犹太人的生活方式(安息日等)、宗教信仰还算接纳与宽容,也准许他们为圣殿奉献。

(三)罗马教会中有犹太人,不过主要的成员应该还是外邦(非犹太人)基督徒1:5,6,13。

(四)保罗在1:7称呼收信人时,没有使用「教会」一词,且16中的问安,似乎提到五组不同的人16:5,10,11,14,15,这五组人似乎在不同的家庭中聚会,可能彼此的信仰观点也有差异。

八、特点:

(一)现存的抄本中,一到十四章都存在,有些仅有前十四章,有些则十五、十六章的顺序略有差异(主要是16:25-27出现的位置差异)。俄利根说明马吉安曾经切除罗马书十四章以后的内容,这可能是造成十五章以后的内容被缩减抄本出现的背后原因。

(二)罗马书是保罗书信中最长的一卷。

(三)西元386年,教父奥古斯丁因为罗 13:13-14而改变生命,马丁路德则是在西元1515-1516年间因为阅读罗马书开始发现「因信称义」的改教导火线。

(四)近几年来「保罗新观」成为学术界的显学,这整套理论相当复杂。不过我们不应该觉得两千年后的我们,有能力比保罗更了解当年的犹太教环境。一方面来说,我们的确更应该注意保罗在调和外邦与犹太基督徒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必为了追求「创新」而居然不相信圣经字义解释下的犹太主流思想,改用一个重构出来的犹太环境作为观察、过滤圣经意义的眼镜。

「●」:经文注释「◎」:个人心得「☆」:重要资料

参考资料:

1.一些早期参考的资料已经无法考究。

2.詹正义博士编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五―罗马书」,美国活泉出版社出版。

3.曾思瀚着,吴莹宜译,「罗马书解读--基督福音的崭新视野」,校园出版社。

4.穆尔着,陈志文译,「罗马书」,美国麦种出版社。

5.冯荫坤着,「罗马书注释」,校园出版社。

经文原文 · 展开核对

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4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15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20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

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25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