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经

全本圣经中文注释,按章节一起查考。

罗马书第3章查经:众人都在罪下与白白称义

章节导读

神的信实不因人的失信废掉,作恶以成善的借口也被拒绝。圣经的连串引文表明犹太人与希腊人同在罪下,律法使人知罪;如今神借基督救赎白白称相信者为义,消除夸口而不废律法。

圣言托付与神的信实

犹太人领受圣言有益,人不信不能取消神可信,也不能以显出神公义为由合理化不义。 罗马书 3:1–8

普世伏在审判之下

引文描写言语、脚步与眼目的败坏,结论针对普世,不是让某群体把另群体当罪恶化身。 罗马书 3:9–20

救赎称义与不再夸口

神的义借基督显明,世人均有罪而蒙恩;一位神因信接纳割礼者与未割礼者,信与律法并非简单敌对。 罗马书 3:21–31

本章目录与导读

罗马书 3:1–8

(三)答辩犹太人会有的反感 3:1-8

1.由于2的论点,可能令人想问:既然如此,犹太人和割礼为何被设立?这样的身份有何好处? 3:1

有什么「长处」:「更多的」、「多余」。

2.保罗认为犹太人在每一方面都比其他民族有优势。 3:2

「第一」:「首先的」、「最重要的」。

犹太人的其他好处见9:4-5。

3.犹太人第一项优势是上帝把他的话语(圣经)托管给犹太人。3:2-4

「圣言」:「话语」。

「交托」:「托管」、「交管」。这里的意思是上帝把圣经托管给以色列民族,他们应该将之推荐给别人,而不是将之据为己有,此字与「信」同字根。

「废掉」:「使失效」、「使失去能力」。

保罗使用「交托」、「托管」这个字,就表示圣经不是犹太人独享的,而是上帝托管,要犹太人推荐给其他民族的2:18-20。

犹太人中有不信、不忠于神所托的,神仍是信实的3:2-3。

3:4引自诗 51:4。

4.「信实与不信实」的讨论引发一个问题,如果我的不义可以显出上帝的义来,那上帝惩罚我们岂不是不应该?保罗说明上帝当然不可能不义,不然他怎能审判世界呢? 3:5-6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意思是「我是照着人的想法讲的」,这等于是一个道歉,表示3:5后面的论述对读者的神来说,是一种亵渎。

5.对手进一步问:如果我的虚谎能使上帝的真实更加明显、更加荣耀,那为什么我被判为罪人呢?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成善」呢?保罗直接咒诅这些人被定罪是应当的。 3:7-8

「越发显出」:「使之丰盛」、「多余」。

「好像罪人」:「以罪人的身份」。

依照保罗前面的说明,上帝的永能和神性与律法,人早就知道,既知道而故意忽略上帝的律法,高抬自己的恶到善的地步,理应被定罪(因为他们是故意违背上帝在他们心中的律法)。

提出这问题的人不了解上帝是绝对的义,不需要恶来衬托显明。他们以为人世间的一切甚至包括上帝都是相对的存在,没有比较就不能显明。唯圣经中的上帝是绝对的善、义、美。

事实上说「没有绝对」这句话时,这句话也不是绝对对的,所以可以推论有「绝对」存在。

有人认为保罗这段是答辩四种问题:3:1-2、3:3-4、3:5-6、3:9。

罗马书 3:9–20

三、全世界被定罪 3:9-20

(一)人人都在罪恶下3:9

「这却怎么样呢」:「所以怎么样呢」?

「我们」比他们强:指前面所说的犹太人(「他们」就是指外邦人)或指基督徒(读者,「他们」就是指犹太人)。

「我们比他们强」:「优于」,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决不是的」:「完全不是」、「绝不是的」。

「已经证明」:法庭用语,「事先指控」、「已经起诉」。

「罪」:原文是单数形态。在保罗的思想中,罪是一种可以控制人的势力,他提到罪时,可以看到一种明显的趋向,把罪拟人化(personification),他很少使用罪的复数型,而新约其他作者却常使用罪的复数型。

我们这些知道罪的来龙去脉与上帝审判的人比其他人强吗?当然不!

(二)圣经对普世败坏的证明 3:10-18

本段用了七个引句,全部出自七十士译本,3:10-12引自诗 14:1-3或传 7:20,3:13引自诗 5:9;140:3,3:15-17引自赛 59:7-8,3:18引自诗 36:2。

3:10中写成「没有义人」,但诗 14:1是「没有行善的」(七十士译本也是一样的翻译)。这很可能是保罗刻意要修改成这样的翻译,以吻合他的立论。

「明白」:「理解」,此处是指「认识神与真道」。

「喉咙是敞开的坟墓」:意义是指「他们说的话像刚打开的坟墓一样恶臭」。

「弄诡诈」:「诈欺」、「油嘴滑舌」,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平安的路」:应该是「和睦之道」或「和平的路」,指「罪人不懂如何和平共存」。

保罗引用旧约这些经文讨论人言语的罪所带来的结果。3:13-15

他们走到哪里,哪里就有毁灭与破坏的痕迹。3:16-17

(三)律法的作用 3:19-20

1.旧约圣经里的话是向律法以下的犹太人说的,为要使人在神审判时不能有什么藉口。3:19

「都服在神的审判之下」:直译作「叫普世的人都成为对神负责」。「对....负责」是法庭用语,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前面所引的圣经的话,既是出自圣经,当然就是对犹太人说的。而犹太人认为外邦人不信神,是罪人,而圣经又说犹太人也是罪人,那不就是等于「所有人都是罪人」。

2.没有人能靠遵守律法得以被宣判为义。 3:20

「所以」:应该译为「因为」。

「血气」:「肉身」。

「行律法」:「律法的行为」,指「律法吩咐的行为」。

3.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3:20

「知」罪:「知识」, 「认知」。

没有人能达到律法的要求获致称义的结果,但大家又知道满足律法要求就可以称义,人人知道又做不到,在这过程中人就知道自己真是罪人,也深切了解「罪恶」的强大力量。

罗马书 3:21–26

参、神在称义上的公义 3:21-5:21

一、因信称义的本质 3:21-26

(一)神的义在律法外显明出来 3:21-22

1.前文提到人根本无法自救,靠自己是完全没有希望的,所以上帝提供了另一条与律法无关的出路,且此出路有旧约圣经为证。 3:21

「但如今」:「然而现在」,说明一种转折的状况,表明上文的结论证明人没有希望后,上帝用律法以外的出路来解决困境。

「神的义」:是指「上帝要给人的义」。

律法「以外」:「与....没关联」。

「显明出来」:「披露」、「显明」。

此处与1:17「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呼应。

「律法之外」:表示与人的努力换取无关,在前文以说明人无力靠自己自救,因此上帝另开一条与「人力」无关之出路。

「为证」:「作证」、「成为证人」,且原文的时态是分词,表示这是「持续作证」。

「律法和先知为证」:即表示有「旧约圣经」为证,保罗将引旧约来证明自己的说法非空穴来风,1:2「这福音是神从前藉众先知在圣经上所应许的」,也与此相呼应。

3.这个外加的义,就是上帝把义加给一切信耶稣的人,而没有差别待遇。3:22

「因信耶稣基督」:原文可以解释成「因为人信耶稣基督」或「因为耶稣基督的信实」,此处「因为人信耶稣基督」比较可能。

「并没有分别」:原文是「因为没有分别」,亦即不管人的身份或过去的行为,因为都达不到被上帝宣判为义的标准,所以对上帝来说就「没有分别」。

(二)因信称义之理 3:23-26

一般认为这一段是罗马书的核心。

1.外加的义没有差别待遇,为什么呢?因为在上帝眼中,每一个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人的处境一样所以不必差别待遇。3:23

「世人」:「每个人」、「所有的人」。

「亏缺」:「不足」、「有缺乏」。原文时态是现在式,显示这是「持续不断的不足」。

「荣耀」:「光芒」、「名声」、「荣誉」、「威望」。

「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指人没有符合神的形象,无法充分反映出神的荣耀(人应该要活出神的形象)。

2.如今因为上帝的恩典,且因为耶稣基督的替赎,无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白被宣判为义。 3:24

「救赎」:原指「付出赎金使奴隶或战俘获得自由」。

「白白地」:「作为礼物」、「不用花费的」。

我们被宣判为义是「不用花费的」、「不用人付出代价」的,这是我们衡量信仰教导一个很重要的试金石。如果有谁在得救的事情上面加上「规定」、「行为」、「功德」等「代价」,那就是高抬这些超过耶稣的替死,就不是基督信仰了。人要做的,只有用信心接受上帝的恩典。

3.上帝把耶稣当成挽回祭,是要凭耶稣的血和人的信,显明自己的公义。3:25

「设立」:「定意」、「计画」或「公开展示」,保罗比较常用「定意」的意义,但七十士译本用此字来描述「陈设饼」。

「挽回祭」:希腊文是指能满足上帝义怒的一种祭物。原文也指着圣殿中的施恩座利 16:2,大祭司一年一次要洒赎罪祭的血在其上。

凭着「耶稣的血」:「他的血」,不过的确是指「耶稣的血」。

「显明」神的义:「示范」、「证明」。

用忍耐的心「宽容」:「忽略」、「放过」,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4.他先用宽容的心,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好在现在显明他的公义,并且使他即使宣判信耶稣的人是无罪的,也还是公义的。3:26

「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原文是「使他自己为义」,并没有「使人知道」的意思,亦即如果没有耶稣的替死,就宣判基督徒为义,上帝就是不义的了。

「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应该翻译为「即使」。

「称」义: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语,「称义」亦即宣判为无罪。

「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原文是阳性单数形态,显示这是上帝「称」,而非要其他人宣判。

若耶稣没有替死,上帝就称人为义,就证明上帝不公义,因他以罪人为义人。但因耶稣已替死,罪人的惩罚已有人代受,因此他宣判罪人为义人是公平的。

罗马书 3:27–31

二、称义教理的结论 3:27-31

(一)人既因无力行善称义,这立功积德换救恩之法便告无效,不能成为人向上帝或其他人夸口的根据。3:27

用何「法」没有的呢:「律法」,不过意义应该是「原则」或体系」。

「立功」:「行为」、「行动」。

「信主」之法:「信心」。

(二)所以结论就是人称义是因着信,不是靠着遵行律法(积德行善换救恩之法)。 3:28

「看定了」:「数算」、「计算」。

「不在乎」:「与某事没有关连」。

「遵行律法」:「律法的行为」,指「律法吩咐的行为」。

(三)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他都要宣判信耶稣的人为义。 3:29-30

「难道」:「或」。

「既是」:「既然」、「的确」。

上帝如果是全世界人的上帝,他的标准应该是一样的。

(四)这样我们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不是!乃是更坚定了律法的效力。3:31

「废了」:「使失效」、「废除」。

「坚固」:「坚定不移」。

因信称义的原则维护了律法对公义的要求,见罗 6,所建立的基督徒子民也将活出律法要求的生活。

罗马书 · 本卷导读

罗马书

零、背景:

一、作者:保罗,传统上认为新约书信21封中有13封是他所写。

(一)旅行传道共写「帖前后」、「加」、「林前后」、「罗」。

(二)监狱中写了「弗」、「西」、「门」、「腓」。

(三)囚禁后亦写「提前后」、「多」。

(四)大部分学者认为「加拉太书」、「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腓立比书」、「帖撒罗尼迦前书」、「腓利门书」一定是保罗写的,其他的或许还有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五)「加拉太书」、「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被称为保罗的「主要书信」。

(六)大约西元32年信耶稣,46年展开第一次宣道旅行。

(七)保罗有深厚的犹太背景加 1:14;徒 22:3,「扫罗」应该是他的希伯来名字。且因为他生于大数,也应该受过良好的希腊教育,能有效地运用希腊哲士使用的辩论体裁罗 3:1-8。

二、时间:西元56左右,保罗第三次旅行布道中、罗马皇帝尼禄在位的第四年。加拉太书可能写成于西元四十八年尾。

三、地点:哥林多城,该犹的家中

四、主要架构:

(一)1∼8:论到义的问题

(二)9∼11:论到选民犹太人的问题

(三)12∼15:论到生活的实际问题

(四)16:推介非比及私人的请安

五、写作方式与特色:应该是保罗口授,书记德丢逐句写下来。全书出现140次「因为」,且有些句子的文法呈现首尾不接的状况。

六、写作目的:

(一)传道计画:欲得到罗马教会的合作与帮助,以作为他向西方的西班牙传道的新根据地15:23-25。

(二)福音中心:罗马为当时世界中心,欲将罗马教会作为普世福音的基地、福音向犹太人及外邦人一同传开。

(三)祷告的支持:请求罗马基督徒为保罗的事工祷告15:30-32。

(四)预防的宗旨:预防犹太派的基督徒或其他的异端入侵罗马。

(五)神学的形成:透过向罗马信徒完整讲解福音,帮助罗马信徒坚固。

七、对象:罗马教会的信徒。就已知的历史记录,罗马教会在西元49年时就已经存在许久了,并非保罗或彼得建立的。

(一)西元49年,革老丢皇帝将犹太人逐出罗马,徒 18:2也印证这件事,原因可能跟基督信仰造成的骚乱有关。这样的驱逐,导致罗马教会中有一段时间完全没有犹太基督徒。革老丢西元54年死亡后,犹太基督徒应该又可以自由回到罗马。虽然犹太人曾经被逐出罗马,但是罗马的犹太人社群(至少有四万人),还是罗马帝国中各城市中最大的。

(二)罗马政府对犹太人的生活方式(安息日等)、宗教信仰还算接纳与宽容,也准许他们为圣殿奉献。

(三)罗马教会中有犹太人,不过主要的成员应该还是外邦(非犹太人)基督徒1:5,6,13。

(四)保罗在1:7称呼收信人时,没有使用「教会」一词,且16中的问安,似乎提到五组不同的人16:5,10,11,14,15,这五组人似乎在不同的家庭中聚会,可能彼此的信仰观点也有差异。

八、特点:

(一)现存的抄本中,一到十四章都存在,有些仅有前十四章,有些则十五、十六章的顺序略有差异(主要是16:25-27出现的位置差异)。俄利根说明马吉安曾经切除罗马书十四章以后的内容,这可能是造成十五章以后的内容被缩减抄本出现的背后原因。

(二)罗马书是保罗书信中最长的一卷。

(三)西元386年,教父奥古斯丁因为罗 13:13-14而改变生命,马丁路德则是在西元1515-1516年间因为阅读罗马书开始发现「因信称义」的改教导火线。

(四)近几年来「保罗新观」成为学术界的显学,这整套理论相当复杂。不过我们不应该觉得两千年后的我们,有能力比保罗更了解当年的犹太教环境。一方面来说,我们的确更应该注意保罗在调和外邦与犹太基督徒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必为了追求「创新」而居然不相信圣经字义解释下的犹太主流思想,改用一个重构出来的犹太环境作为观察、过滤圣经意义的眼镜。

「●」:经文注释「◎」:个人心得「☆」:重要资料

参考资料:

1.一些早期参考的资料已经无法考究。

2.詹正义博士编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五―罗马书」,美国活泉出版社出版。

3.曾思瀚着,吴莹宜译,「罗马书解读--基督福音的崭新视野」,校园出版社。

4.穆尔着,陈志文译,「罗马书」,美国麦种出版社。

5.冯荫坤着,「罗马书注释」,校园出版社。

经文原文 · 展开核对

1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

2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3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

4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 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 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5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吗?

6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

7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

8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9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

10就如[经上]所记: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11没有明白的; 没有寻求神的;

12都是偏离正路, 一同变为无用。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13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 他们用舌头弄诡诈,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14满口是咒骂苦毒。

15杀人流血, 他们的脚飞跑,

16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17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18他们眼中不怕神。

19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1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22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23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24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25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26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27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28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9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30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