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经

全本圣经中文注释,按章节一起查考。

加拉太书第3章查经:应许、律法与在基督里的身份

章节导读

保罗从领受圣灵的经验和亚伯拉罕的信心论证,应许在基督里成就,信徒一同承受产业。

回想领受圣灵的起点

保罗把信徒带回被传明的十字架,追问圣灵的领受究竟来自行律法还是听信福音。他责备靠圣灵开始却转靠肉身完成的方向。 加拉太书 3:1–5

亚伯拉罕的福临到万国

亚伯拉罕因信算为义,万国得福的应许也指向因信的人。基督承担咒诅,使外邦人在他里面领受所应许的圣灵;这里不是对某民族施加咒诅。 加拉太书 3:6–14

律法不能废去先前应许

保罗以已经立定的约说明,后来的律法不能取消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且把应许的子孙指向基督。律法关乎过犯,却不能赐生命;它并不与神的应许敌对。 加拉太书 3:15–22

同为神的儿女与后嗣

律法被比作看守者和训蒙师傅,基督来到带出新的身份。归入基督的人不因族群、奴役身份或性别而有不同的属灵等级,同是按应许承受产业的人。 加拉太书 3:23–29

本章目录与导读

加拉太书 3:1–5

肆、教义上的论证 3:1-4:31

一、加拉太人的经历 3:1-5

(一)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公开展示在我们的面前,为什么又被迷惑呢?3:1

「无知的」:「愚蠢的」、「鲁钝的」。

在此保罗用很强烈的语句来责备加拉太基督徒,「无知的」这种用词,我们也很少用来责备自己的晚辈,可以想见保罗是「爱之深,责之切」。

「活画」:「以前写过」、「公开写出」、「公开宣布」、「公开招贴」。

「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本句直译「就在你们眼前,耶稣基督被钉十字架已被活生生地描绘了」。

「迷惑」:「蛊惑」(对人施以巫术或魔法)、「勾引入歧途」的意思,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保罗开宗明义指出「耶稣钉十字架」是整个信仰的核心。而且当日的十字架还是残忍恐怖的刑罚。我们今日的信仰,是不是改成以「美好的音乐」、「解放的政治主张」、「上帝给予的赏赐」等等为核心,忘记「耶稣钉十字架」这件事情了呢?

(二)受圣灵是因为行律法,还是因为听到了福音,而且信福音呢?3:2

「受」圣灵:「接受」、「领受」。原文时态是「第二简单过去主动」显示是过去的事实。

「问」:「学习」、「得知」、「请教」的意思。

「听信福音」:原文只有「听、信」,意思就是听到了福音而且信了。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保罗在此直捣问题的核心。「受圣灵」是保罗认为所有基督徒的共同特徵,我们领受了圣灵了吗?

仔细想想「受圣灵」是一件何等重大的事情?三一神圣灵居然愿意接纳基督徒,住在其里面,这已经说明基督徒是「被造物者悦纳」,不需要再多加其他因素了。

(三)如果是靠圣灵入门,怎么又会靠肉身行律法成全呢? 3:3

「你们既靠灵入门」:直译为「在你们靠圣灵入门之后」。

「入门」:「开始」之意。

「肉身」:指「人的自然身体」。

「成全」:「完成」、「达成」、「实现」。

保罗在此就是质疑加拉太基督徒怎么会妄想用肉身的因素来达成依靠圣灵开始的信仰路程呢?肉身跟上帝是何等的天差地远呢?

(四)加拉太人经历如此之多,难道都是徒然的吗? 3:4

「受苦」:原意为「经历」,后来演变成「受苦」或「忍受」之意。亦即如果没有前后文的理由,此处的「经历」原文应该指坏的经历,而非中性或好的经历。不过此处因为上下文的关系,似乎也可以解释做好的经历。

「多」:原文为「许多事」,即「许多苦难」或「许多经历」。南加拉太教会有许多受逼迫的记载徒 14:2,5,19,22。

此处应该是质疑加拉太人经历过圣灵内住,但对于他们判别信仰是否偏差,似乎一点帮助都没有。

(五)上帝赐给加拉太基督徒圣灵,又在他们中间行大能,是因为他们行律法或是听福音呢? 3:5

「赐给」你们圣灵:「给予」、「赐予」、「供应」。

「行」异能:「运行」、「运用能力」、「产生」。

「异能」:「大能的行为」、「神迹」、「奇事」。

本段中看不出来加拉太教会是怎样知道圣灵降临,又经历怎样「大能的行为」。有可能是说方言、医病、赶鬼这类与耶路撒冷教会一样的神迹,也可能是生命改变一类不一样的神迹,但一定是加拉太教会与耶路撒冷教会清楚知道,无法反驳的经历。

当日的加拉太基督徒,有清楚的经历让他们可以知道自己只要信靠耶稣的十字架救赎,就可以领受圣灵。让我们今日的信徒,即使没有清晰可辨的圣灵经历,也能清楚知道自己只要「信靠耶稣的十字架救赎」,就可以领受圣灵。

本段可以归纳成三个问题:「谁迷惑了你们? 3:1」、「靠行律法,还是靠信福音?3:2,5」、「既靠圣灵开始,还靠肉体成全?3:3-4」。

加拉太书 3:6–9

二、亚伯拉罕的例子 3:6-9

(一)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3:6

「正如」:「如....也照样」。

这一段连接3:5加拉太信徒的经历,加拉太信徒与亚伯拉罕都是因为信,蒙上帝的悦纳。

「算」:「归入」、「算为」、「算入」。

加 3:6引七十士译本的创 15:6。而亚伯拉罕受割礼是在创 17,所以亚伯拉罕在受割礼前,就已经「被算为义」了。

此处保罗用很长的篇幅描写亚伯拉罕作为其论证的要素,很可能是因为他的对手也使用亚伯拉罕的记载要求加拉太信徒受割礼。

(二)以信为本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3:7

「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是」、「存在」。原文的次序显示出这里是「才是」、「实在是」的意思。

(三)圣经作者知道外邦人也要因信称义,所以记下上帝告诉亚伯拉罕「万国要因你得福」。 3:8

「圣经」:「圣经(旧约)」,原文是单数形态,指着「整本旧约圣经」。

「早已传福音」:「预先宣告好消息」,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万国都必因你得福」,引自七十士译本的创 12:3。

圣经在此被拟人化,似乎是圣经预先看清楚因信称义的道理。

(四)有信心的人要和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3:9

「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信靠(神)的」亚伯拉罕。

「一同得福」:「跟....一起被赐福」。

加拉太书 3:10–14

三、信心与行律法的不同果效 3:10-14

(一)凡是靠行律法称义的,都在咒诅之下。因为圣经记着:「凡不常常照着律法书上所写的一切去行的,都被咒诅。」3:10

「以行律法为本的」是要用来与「以信为本的人」3:7,9作为对比。

「被咒诅的」:直译为「在咒诅之下」。

保罗在此3:10引的是申 27:26―「以巴路山咒诅」的最后一句话,不过他把七十士译本稍稍做了一点修改,「这一切的话」改成「记载在书上的一切事」。

不「常」照着:意思为「持续」、「维持」。此处的意思是凡不能恒久且持续的遵守律法上所记的一切的,都要被咒诅。

保罗的意思不是「律法本身是咒诅」,而是说人因为无法完全遵守律法,所以将会遭到律法带来的咒诅。也可以说「律法主义」的人其实是挑战上帝的,他们认为不靠上帝的恩典,单靠自己也能遵行律法,换取称义的宣判。这一点保罗认为是不可能的,被造物离开造物者就无法遵守造物者的规范,即使律法看起来合理,也不难守。

(二)没有一个人能靠行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圣经说「义人必因信得生」。3:11

「明显」:意思是「眼睛可以看到」、「一想即通」的。

「义人必因信得生」:可能应该译作「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

「义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 2:4。

(三)律法的本质不是信,而是一种交换:「行这些事的必因此活着」。3:12

「本乎」信:「藉着」、「由于」、「出于」。

「只说」:「但是」、「然而」、「相反地」。

因「此」:原文是「它」的复数形态,指「律法的规定」。

(四)基督替我们受了咒诅,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就让因信称义的福气临到外邦人,让我们因信得着圣灵。3:13-14

「赎出」:「从市场买回」,「赎回」。

「既为我们受了咒诅」:直译为「既为我们成了咒诅」。

「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引自旧约申 21:23。

「因」基督耶稣:「在....里」,所以「因基督耶稣」应译作「在基督耶稣里」。

加拉太书 3:15–29

四、应许与律法 3:15-29

(一)前提:即使是人的契约,也不能增减,更不要说是神的契约。3:15

「弟兄们」:即使保罗严厉的责备加拉太教会,但还是称呼他们为「弟兄」,亦即承认这些软弱的信徒还是得救的基督徒。

「照着人的常话说」:直译是「照着人说」,实际的意义就是「照着人的观点、法则说」。

「文约」:「约定」,可指「契约」或「遗嘱」。

「立定」:「仍然有效的」、「批准」、「生效」,时态是现在完成式被动语态,「已经生效」的意思。

「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直译是「即便是一份已经生效的『人的约书』」。

「废弃」:「取消」、「废止」。

「加增」:「增加条例」。

此处可能是用「契约已经签订生效」或「立遗嘱的人已经死亡,遗嘱生效」的状况来描述「合约之不可修改」特质。

(二)承受上帝应许的人:亚伯拉罕和耶稣。3:16

「应许」:「承诺」。

「子孙」:引自创 13:15;17:8。原文是一集合名词,有单数形式、复数含意,因此也可以用来指单独一个人。原意是「种子」。而实际在圣经中也曾用同一个字来指「一个后裔」创 4:25;撒上 1:11。看旧约圣经的上下文则可以知道这里的「子孙」字义上解释成「集合名词」比较合适,保罗这里可能是用「拉比式的解经法」来与持律法主义的人对话。保罗在罗 4、罗 9所使用的「后裔」,似乎是作集合名词解,因此这里保罗应该是用拉比式的解经法来反驳律法主义者。

此处的约记载在创 12:2-3;17:1-8。

(三)上帝和亚伯拉罕立的约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改变。3:17

「我是这么说」:直译为「我的意思就是」。

「预先所立」:「先前批准」、「先前确立」。

「虚空」:「使....无效」。

出 12:40记载「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详细的年代计算还有不少争议,但并不影响保罗此处的论证:「先前生效的亚伯拉罕之约」之效力,不能被后来的「律法之约」影响。

(四)应许与律法不能两立。 3:18

1.产业若出于律法,就不是出于应许。

「承受产业」:「继承物」、「因继承所得(或将得)的产业」。

2.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所以承受产业就不是藉着律法。

「赐给」:「惠施(白白给予)」,原文的时态是现在完成式,显示这「赐给」是现在仍然存在的状况。而「赐给」跟「恩惠」是同一个字根,表示「白白送给」、「没有报酬的」、「不是商业行为」。

上帝把产业给亚伯拉罕是「白白赐给」的,不是像律法般的「交易行为」。

(五)律法的意义 3: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甚么有的呢」:直译应为「那么,为何要有律法呢」?

这是很自然的提问:如果亚伯拉罕之约就是一切的基础,那为何上帝要透过摩西颁布律法?还要以色列人遵行?

1.为「人的过犯」的缘故附加上去的。

「过犯」:「逾矩」、「犯罪」。

「添上」:「增加」、「加上」,原文是「被动形态」,表示「被增加」。

「为过犯添上的」:可参考罗 3:20;4:15;5:13,罗马书说「律法是用来显明罪(叫人知罪)」。

如果没有律法,人就不知道自己有罪,而且没有能力胜过罪。因此,也就不会想要寻求上帝的恩典与救赎。有了律法,即使是短短的十诫,人也无法完全遵守(尤其是第十诫的「不可贪心」),因此人就知道自己需要上帝。

2.直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直译是「直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

蒙应许的「子孙」:「种子」、「后代」,原文是单数形态,应该是指「基督」。

此处说明律法的作用时期是到耶稣替死为止,虽然一般犹太人认为律法是永久的。

3.藉天使经中保之手颁布的。

「中保」:表示「两造之间的居间者」,此字特指法律记录中的仲裁者或担保人等。 应该是指「摩西」。此字的用法可参考提前 2:5;来 8:6;9:15;12:24。

「设立」的:「安排就绪」、「下令」、「颁布」。

上帝是经由天使,藉着摩西作中保而颁下律法,律法藉中保与天使之手设立,是间接传达的关系,不比应许是上帝直接对人的恩典(亚伯拉罕之约),所以律法比不上应许。

如果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在律法之先,且持续有效,那为什么还要有律法呢?基本上是「过渡时期」因为人的过犯加上去的。

(五)律法与应许的关系 3:20-29

1.律法与应许抵触吗?当然不! 3:20-21

「反对」:「抵触」、「敌对」。

「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的解释可能是:中保的存在显示这个约是双方的合约,必须双方都守约才能有效力。因此其效力是有限的,而且并非绝对的。只要有一方背约,合约就破裂。而应许则是本于上帝的承诺与信实,只在乎单方面的坚持,因此是绝对而无条件的。

2.律法不影响应许的结果。 3:21-22

(1)如果律法可以叫人得生命,那「义」就是本于律法了。

「诚然」:「真实地」、「实在地」。

问题就是律法的主要用途只是显明过犯,没人真的因为遵守律法能够获得「义」的宣判。但是在遵行律法之外,信徒却因为「信上帝」获得律法所指向的「义」。

(2)但是圣经(就是律法)使人被判定为「有罪」,使应许的福气因信基督,归给信耶稣的人。

「众人」:「整体」、「全部」、「每一个」。

「圈」:「关监牢」,原文有「鱼被网住」的意思。

此处的「圣经」指「旧约圣经」,当然也包含了摩西律法。

3.律法是「应许主体―基督」来之前的启蒙老师。 3:23-25

(1)「信」来到以前,我们被律法看守。 3:23

「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原文只是「但在这信来到之前」,无「得救的理」。

「看守」:「把守」、「监禁」、「守护」。

「将来的真道」:原文是「将来的信」。

「显明出来」:「启示」、「显露」、「揭示」。

(2)律法是我们的启蒙老师,目标是要引导我们到基督那里因信称义。3:24

「训蒙的师傅」:「启蒙的老师」、「孩童的引导者」。指受雇在希腊或罗马人的家庭中,负责督导六到十六岁孩童的仆役或奴隶。

(3)但今日「信」来到了,我们就不需要在启蒙老师的手下了。3:25

3:25原文无「得救的理」。

本段用「启蒙老师」和「正式的学校老师」来阐述律法与基督的关系,律法的目的就是带领我们去基督那里。而我们进入学校,成为正规教师的学生后,启蒙老师就不再发生作用了。亦即有了基督,就不需要「靠律法称义」的方式了。

4.应许终究在信徒身上实现了。 3:26-29

(1)信徒因信耶稣基督都是神的儿子,穿上了基督。3:26-27

「所以」:应译为「因为」。

「上帝的儿子」:原文型态是复数,而且没有冠词。这种没有冠词的名词是要强调此一名词的素质。所以这里「儿子」是一群上帝施恩的对象。而且这里的「儿子」,有「长大成人的儿子」之意。接续3:25的意思,我们因信耶稣,都是不需要监护人的成年人了。

「因」信耶稣基督:「藉着」。

「归入」:有「归入」基督名下的意思。是一个商业用语,表示转移某事物的所有权到另一个人的帐内。而这里主要指「受洗者与基督联合」, 被纳入「基督与属基督的人」所构成的身体之内(参考罗 6:1-11;林前 12:13)。

「披戴」:「穿上」。旧约把这个字心灵化了,可以用作披戴能力、公义、救恩等等。此处表达基督彷佛一件外衣把信徒包起来。

(2) 无论是何种身份,都在基督耶稣里成为一体。3: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原文直译为「既没有犹太人,也没有希腊人,既没有自主的,也没有为奴的,既没有男,也没有女」。

「希利尼人」:「希腊人」,指「所有的非犹太人」。

「都成为一」:「是一个人」或「是一个整体」。

这段经文在保罗当时代带来的震撼性远高过今日,犹太的男性难以接受外邦人、奴隶、女性能够跟他们相提并论,甚至连圣殿都分为男人(以色列)院、女人院、外邦人院,但保罗说在基督裏这一切都被打破。我们在教会组织中愿意打破这一些吗?经济实力、学历,是不是仍是我们中间的隔阂?

(3)信徒是「基督的」,也就是依照上帝的应许承受产业的人。 3:29

「属乎基督」:「基督」,原文型态是「所有格」,意义是「基督的」。

「承受产业的」:「法定继承者」。

显然犹太派的基督徒认为要守律法行割礼才能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以色列人)」,然而保罗在此的论证说明只要加拉太人属于基督,就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了。

加拉太书 · 本卷导读

加拉太书查经资料

以下的查经资料主要参考:

1.「真理与自由」,冯荫坤着,证道出版社。

2.「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 卷五」,美国活泉出版社。

3.「中文圣经注释 加拉太书、以弗所书」,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4.「加拉太书注释」,冯荫坤着,校园出版社。

5.「国际释经应用系列--路加福音」,史葛・麦克奈特着,廖惠堂译,汉语圣经协会。

零、背景

一、作者:保罗,传统上认为新约书信21封中有13封是他所写。

(一)旅行传道共写「帖前后」、「加」、「林前后」、「罗」。

(二)监狱中写了「弗」、「西」、「门」、「腓」。

(三)囚禁后亦写「提前后」、「多」。

(四)大部分学者认为「加拉太书」、「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腓立比书」、「帖撒罗尼迦前书」、「腓利门书」一定是保罗写的,其他的或许还有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五)「加拉太书」、「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被称为保罗的「主要书信」。

二、收信人:加拉太教会。可能指以下两个地方之一:

(一)「加拉太」原指「小亚细亚北部高卢人居住的地区」。这地区是保罗第二次或第三次旅行布道时,才听闻福音徒 16:6;18:23;19:1。传统的说法采取北加拉太说。

(二)罗马帝国的加拉太行省,保罗第一次旅行布道时,曾到访加拉太省南部的地方,并设立教会徒 13:14-14:23,晚近学者多倾向南加拉太(罗马加拉太行省)说。范围大概包含弗吕家的城市: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吕高尼的城市:路司得、特庇。

三、写作时间地点:

(一)若是北加拉太说:则写作时间最早是西元五十七年保罗第三次旅行布道时,地点可能是以弗所或哥林多。

(二)若是南加拉太说:

1.西元四十八年尾,在叙利亚的安提阿(耶路撒冷大会前)。

2.西元五十二年,在安提阿(第二次旅行布道后)。

(三)其中以西元四十八年尾在叙利亚的安提阿最为可能。

四、写作动机:

(一)解决基督徒是否仍须遵守摩西律法的问题:当时有割礼派的思想渗入加拉太教会,坚持必须受割礼、守律法,才能得救。亦即这一派的人认为信耶稣之后还是要进入犹太教(成为犹太人)才能得救。

(二)澄清保罗使徒的身份以及其教训的权威性。

五、加拉太的宗教背景:根据Stamm的研究,加拉太地区无论南北,都充满了外地来的移民,并且这些移民曾经好几次想建立帝国。由于此地区人种复杂,许多外来的势力都想统治此一地区,而随着各民族的迁入与帝国势力的进入,引进了各种不同的文化,也可以说此地的文化内涵,常受外力的影响。后来罗马军队进驻此地,虽然极力地要使这区域安宁,但过去几百年来直到罗马的统治,整个加拉太地区都在流血,受统治者残酷的对待与战争的威胁。再加上贫穷、疾病与旱灾等等的灾祸,使得老百姓居无宁日。所以他们的宗教和人生观也因着统治者的不同而时时随着变更。因此他们可以说没有固定的文化、宗教或社会结构。这样的背景,一方面给保罗带来传福音的方便,而且加拉太人常受强权的欺压,一切的宗教信仰都是统治者命令的。但保罗传的是自由的信仰与充满了恩典与爱的福音,这种信息对他们来可说是耳目一新,也是他们百年来的期待,所以很快就能接受。而这种特性也使得加拉太人容易离开原来所信仰的道。以致保罗要写此书来提醒他们。

六、特点:

(一)本书是一封辩论的书信,重头到尾就是围绕着反驳犹太派基督徒与保罗使徒的身份两个论点。

(二)本书处理的是犹太派基督徒把过去的传统:摩西律法与割礼附加在信仰的基础上,以致基督救恩的全备性与圣灵的中心地位受到动摇。今日的教会仍然可以看到有些人努力要把救恩之外的好东西,如:善行、方言、人权等事物附加在信仰的基础上,成为救恩的必要条件。

(三)近年来的保罗新观认为当时的犹太教是「恩约守法主义(不是靠行为称义的宗教)」,不过当时犹太教众多派别之中,即使有些人是「恩约守法主义」,也难免有很多人是靠行为称义的律法主义者。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对抗的就是这一组律法主义的犹太基督徒。

七、保罗访问耶路撒冷,次数与时间学者间有不同意见,以下是最一般性的看法:

(一)西元35年,徒 9:22-30;加 1:18-24由大马士革出发与彼得见面。

(二)西元46年,徒 11:30;12:25;加 2:1-3,6-10由叙利亚的安提阿出发,援助穷人,处理外邦信徒问题。

(三)西元49年,徒 14:26-15:29由叙利亚的安提阿出发,参加耶路撒冷大会。

(四)西元52年,徒 18:1,18,22由哥林多出发,参加逾越节,援助穷人。

(五)西元57年,徒 20:2-3;21:17;罗 15:25-31由希腊出发,援助穷人。

经文原文 · 展开核对

1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4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6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7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8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9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17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

21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23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26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27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29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