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经

全本圣经中文注释,按章节一起查考。

民数记第5章查经:营地洁净、赔偿与疑恨条例

章节导读

经文命令处于特定不洁净状态者暂居营外,以维护神居住之营的洁净;礼仪状态不等于人的道德价值。亏负他人者须认罪、赔还原物并加五分之一;无亲属受偿时,赔还归祭司,赎罪祭另献。丈夫怀疑妻子而缺少见证时,案件带到祭司面前,条例同时列出有罪与清白的情形。这是古代以色列的礼仪司法文本,不应复制为今日控制或伤害配偶的做法。

营地的礼仪洁净

经文命令处于特定不洁净状态者暂居营外,以维护神居住之营的洁净;礼仪状态不等于人的道德价值。 民数记 5:1–4

认罪与赔还

亏负他人者须认罪、赔还原物并加五分之一;无亲属受偿时,赔还归祭司,赎罪祭另献。 民数记 5:5–10

疑恨案件的祭司程序

丈夫怀疑妻子而缺少见证时,案件带到祭司面前,条例同时列出有罪与清白的情形。这是古代以色列的礼仪司法文本,不应复制为今日控制或伤害配偶的做法。 民数记 5:11–31

本章目录与导读

民数记 5:1–4

二、清理全营 5:1-6:27

这一段有四个「晓谕」5:1,6,12;6:2,这四个晓谕有许多共通点。且相关的献祭中,祭司都可以得到举祭或摇祭的祭物。

民 5:1-6:21是民数记首次记载律例的经文。民数记本来有叙事及律例间隔出现的特色,所以选择列出来的律例很有可能是与上下文叙事有关。

民 5:1-31的三个段落描述三种情况带来营地不洁的结果,需要百姓的回应和处理。a.第一个案例虽然与有意犯罪无关,却与礼仪的不洁有关,这是人所不能忽略的,因为这边指出人无论愿意与否,都很容易成为不洁,以致于不能来到神面前,所以提醒凡任何要来到神面前的人都应该小心翼翼,不应该任意而为。b.第二个案例则清楚指出有意侵犯别人的权益如同干犯神,人若要处理这样的罪行,先要承认罪行,然后对受害人作出补偿,最后还要对神作出补偿,且这样的顺序是值得留意的。c.第三个案例则是指出「不忠」是一个罪行,无论是对人或是对神皆然。纵使有时从人的角度看是没有证据证实人有否不忠,但神是知道且会作出裁决及审判的。

(一)将不洁净的人移除营外 5:1-4

「洁净」是旧约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利 11:1-15:33有详细的论述。此处提及三类不洁净的人要出营:「长大麻疯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

5:3是清理营地的原因:上帝住在以色列营中。

「大麻疯」:圣经中的「大麻疯」是一种集合名词,泛指各种慢性皮肤病,当然也包括今日医学上的麻疯病。圣经中对于此病症的规定,可参考利 13利 14。事实上当时代的人视这些皮肤病为不洁,又是神明的惩罚。

「漏症」:字义是「流出」,实际意义是指男、女性器官不停流出分泌物的状况,可能包括漏尿等人的排泄物不停分泌出来。女性大概就是「月经不止」,男性大概是「淋病导致的遗精」。参考利 15,一样要直到痊愈后进行洁净之礼(利 15)才能返回家中。利 15:6提到这类的不洁一样是会传染开来,甚至他们坐的物件也会成为不洁。

「死尸」:字义是「生命」、「人」、「活着的人」。但本处 (5:2)就是指「死尸」,只是这里指的是「人」的尸体,而不是「动物」的尸体。

「污秽」:「为不洁净的」。5:13,14,20,27,29「被玷污」、「污秽」等也是用此字。

「出」:这个字在 5:2-3 总共出现3次,和合本仅译出 2次。这个字的动词带有「赶出」的意思。有学者认为和合本译作「出」有些太轻描淡写,但若译为「被赶出」又显得太严厉。

「营」外:「营地」、「营盘」、「军旅」。

是我所「住」的:这个字的原文名词就是「会幕」。

「出营外」:实际的意义应该就是不能与以色列百姓正常交往,也不能参与敬拜活动。

5:3这边提到死尸的不洁净是对一般人的定例,且在后面民 19 有更多说明。至于祭司不可接触死人的部分则是在利 21:1-3,11有特别提到,大祭司和祭司不能接触任何「人」的尸体,利 11:39-40更提出祭司们也不可以接触「动物」的尸体。

「大麻疯」和「患漏症」的人都有痊愈与否的问题,但接触人尸体(「死尸」)的人则没有。只是说这三种人都可视为「不洁」的人,前两者在 利 14 和 利 15有记载洁净之礼,而最后一种则是在 民 19有记载如何处理这类不洁的方法。

5:1-4这段关于「不洁隔离」的基础可见于利未记;圣洁的耶和华既住在民中,就对他们的生活习惯和趋近圣所的方式有高度的标准。任何腐败的、有病的、死的和污染的,都与神的圣洁不合,因此需逐出。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当为有罪般」对待,这只是指出并维护耶和华的圣洁,并将不洁净的人与之区隔。

民数记 5:5–10

(二)清除亏负同胞的罪恶 5:5-10

此处针对的是利 6:1-5所记载的罪恶,该处也是要求要多赔偿五分之一。如果是偷窃,出 22:1-4记载需要赔偿2,4甚至5倍,此处的刑罚较低。

「干犯」耶和华:「不忠实或背叛的行为」。这个字在5:12 是用来指妻子行淫「得罪」她丈夫,使用相同的动词。

这一段(5:6)用到三个与罪有关的关键字:「罪」、「干犯」、「有了罪」。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罪恶虽然都是干犯耶和华,但这边所着重的也包含了「亏欠人」的层面,所以要赔偿,除了向受害者 (5:7),也要向耶和华认罪(5:8-10)。

「所赔还的」:「罪疚」、「补偿 (对于犯罪) 」。此字在利未记意义是「赎愆祭」,因此可见「赎愆祭」是一种补偿用的献祭。利 5:14-6:7

「亲属」:这个名词和旧约常出现的「赎回」这动词是同一字根,所以这个亲属原意为「赎回者」。利 25:48-49中记载赎回者的责任。

5:8是说如果受亏负的人已经过世,那应该由最近的亲属来接受补偿。如果受亏负者也没有最近的亲属,就把补偿归给祭司。这一切的补偿,是针对人的,针对神的赎罪祭要另外处理。

「举祭」:字义是「分别出来的」。

「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直译为「以色列人每一奉献与一切的圣物中」 。

5:10的直译应为「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归属于他,各人无论给甚么,都要归给祭司。」其中第一个「各人」是指祭司自己,意思是说祭司的圣物是属于他自己的,不是属于圣所或其他祭司。第二个「各人」指的是其他人,意思是说其他以色列人给予祭司之物是属于祭司的。

5:9-10主要是补充5:8,当发生接受赔偿的人死亡无亲属可替代时,祭司可以接受这些财物。不过平常祭司怎要过活呢?5:9-10就提及祭司当得的份。

处理完礼仪上的不洁净之后,上帝也要以色列人处理自己对同胞的亏欠(被视为一种「不洁净」)。神的子民对同胞的亏欠也导致对上帝的亏欠,因此必须处理对付。我们自己是否也曾经亏欠别人?如果是的话,是不是应该赔还另加上五分之一,而且应该认罪悔改?

5:5-10和利 6:1-7比较不同之处:a.民数记清楚指出「无论男女」,但这词在利未记则没有提及。b.民数记补充了利未记,指出受害者若已故又没有亲属,则赔偿会归予祭司。c.民数记强调祭司可以拥有应该属于祭司的物件。

民数记 5:11–31

(三)夫妇疑恨的相关条例 5:11-31

此处也是处理不洁净的问题,婚姻的关系被玷污、妻子亏负丈夫,也是不洁净的一种。

马里文献和赫人文献中都有这类交给神明裁判的例子。这类的例子也都是先假设妇女有罪,然后做一些危险动作以验证其无罪。此处记载的「喝苦水」,算是最没有伤害性的测试。圣经为什么准许这种看起来很不合理的测试,对照今日社会对婚姻关系的不重视,实在值得我们去深思。

「邪行」:「转离」。这个字圣经仅出现6次,民数记就出现了4次(5:12,19,20,29),其他两次分别出现在箴 4:15以及 箴 7:25。

5:12此处使用「得罪」这个字平常用于"人对神"的不忠,但这里却用在"人对人"的不忠,可见作者可能有意要将"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拿来和"人对神的不忠"相提并论。

「行淫」:。同一个片语出现在利 15:16-18,32; 利 19:20;利 22:4 。英文直译是 emission of seed(后裔)。

「瞒」过她丈夫:「隐藏」。

「瞒过她丈夫」:作「从丈夫眼前隐藏」。

「被玷污」:「沾污自己」、「被沾污」、「被当作不洁」。

5:13意思就是「婚姻不忠」就是「玷污」、「不洁」。

5:12-13用了四个词表达这件事情的隐密性:事情严密、瞒过她丈夫、没有作见证的人、没有被捉住。可见这里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指证妻子「是不忠」(或「不是不忠」)。

「伊法十分之一」:约2.2公升。

5:15的祭物,与利 5:11-13的赎罪祭一样,只是将细面(小麦面粉)换为更粗的「大麦面」。油和乳香可能代表正面的意义,与赎罪祭意义不符,所以被禁止加入。

「思念」:「纪念物」、「记忆」。

「圣水」:「神圣的水」、「至圣者的水」。这个水于5:18,19称为「致咒诅的苦水」。实际上可能是指从洗濯盆取出来的水。(参考: 出 30:17-21,28-29)。

「蓬头散发」:直译是「散头」(loosen head),就是松开她头发的意思。可能表达的是:因受审判而羞耻或忏悔之意。

圣水中加入会幕的尘土,大概是因为会幕乃是上帝所在之地,所以地上的尘土是神圣的。

5:15-18等于是先假设妇人有罪,蓬头散发,然后献上赎罪祭。

许多学者争执到底这个妇人要喝几次苦水,甚至因此说这是多个文件组合的段落。不过如果大致把5:15-22当成是概略描述处理方式,5:23-24重点在于如何把咒诅文字与苦水结合,5:25-28就是陈述整个祭礼的顺序与结果,就会了解整个过程只要喝一次苦水、发一次誓。

「免」受这致咒诅苦水的灾:「被洁净」、「免罪」、「无辜」。

「大腿」:「大腿」、「腰(指有生殖力的部位)」。

「消瘦」:「跌落」、「跌倒」。

「大腿消瘦,肚腹发胀」:这个是「哪个器官犯罪就处罚哪个器官」的意思。妻子如果不贞,则是大腿犯罪,肚腹受孕,所以处罚这两个器官。这个处罚,实际的意义就是「不孕」。

「祭司要写这咒诅的话」:原文是「祭司要把这些咒诅的话写在卷上」,实际的意义就是「写在皮卷上」。

「抹」在苦水里:「涂抹」、「擦去」。

「摇一摇」:。在 6:20的「摇祭」 这个字就是源于此字。

当时的妇女不能生育,是一件可耻的事情。所以咒诅是不孕,反之,则以怀孕回报之。

如果没有这个仪式,事实上已婚妇女犯奸淫,照申 22:21-29的规定是要被打死的。即使不被打死,可能也会饱受丈夫的歧视虐待。因此没有犯错的人可以被平反,让丈夫也可以放下忌妒,夫妻关系复和,也算是一个好的制度。

关于「疑恨的条例」(5:11-31)看起来好像重男轻女,但其实以当时父系社会的背景来看,这条例反而是非常保护妇女的,因为当时的男人只要以妻子不贞为理由就可以休妻,但这律例却规定要由祭司一同参与验证女方是否不贞,而不是只凭一面之词,要通过验证才可以定案之外,更透过苦水(5:16-27)指出「耶和华」才是定案的主!

可以想见上帝一定是非常重视婚姻,所以居然把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与这种婚姻中对不贞的怀疑,当成是「以色列营中的洁净事件」来看待,甚至还透过亲自的仲裁来解决这种夫妻关系破坏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多加看重自己婚姻的关系。

民数记 · 本卷导读

民数记研经资料

零、背景:

一、五经:包括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

(一)地位:犹太人视「五经」为旧约最重要的一部份,其权威与神圣性,远远超过「先知书」与「圣卷」。

(二)五经的形式:这五经应该是同一部书,但是篇幅太长,无法用一个皮卷抄完,所以分成五个部份。但其间有相当的关联性。

(三)底本说:

1.十八世纪之前,绝大部分人都接受摩西是五经的作者。

2.1750年起,学者开始提出底本说,用称呼上帝名字的差异将五经的来源分为E (称上帝为「伊罗兴」的经文)、J(称上帝为「耶和华」的经文)、P(来自「祭司阶层」的经文)、D(申命记学派的经文)。

(1)J典、耶典:大约是在西元前950-850年,由一位南方的作家写的。

(2)E典、伊典:大约是西元前850-750年,可能是亚哈时代的一位先知所写。被认为跟北国比较有关。西元前721-650年间有人将J与E合成一本。

(3)D典、申典:可能成书于西元前690-630年,希西家时代。执笔者是一群由北国逃亡到南国的人。

(4)P典、祭典:西元前520-500年,被掳后的作品。

3.底本说的学者认为西元前450年,一位或多位祭司将上述四种底本编成现有的五经(文士以斯拉可能参与编纂的工作)。

4.底本说的根据:

(1)不同的名字:Elohim、Yahweh、Yahweh Elohim,且出 6:3 指出耶和华(Yahweh)一名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未曾知道的,因此出现「耶和华」的名字应该属于后期的作品。不过最近发现当地的一些文献,也不少用不同的名字称呼同一位神(参考「天道圣经注释」,卷一)。

(2)矛盾的记载:例如「别是巴」与「伯特利」的两种出处。

(3)重复的记载:许多情节接近的事情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表明不是同一个人的手笔。

(4)超然的思想:认为摩西时代不可能有一神观的看法。有人认为摩西时代没有文字。不过考古发现摩西前一千五百年人类就有文字,出身于埃及皇宫的摩西不可能不会用文字。

(5)申命记和约西亚:认为约西亚年间所寻获的律法书就是「申命记」。因此申命记(申典)是为了支援约西亚改革才写的,属于西元前第七世纪的作品。

(6)写作风格不同,神学思想不同....等等。

5.后来的发展整理:五经发展过程:a.口传资料零碎流传 西元前1800-1200年b.口传资料依主题编纂 西元前1200-1000年c.耶典编成 西元前950年d.伊典编成 西元前850年e.耶典、伊典合成一本 西元前第八世纪f.申典编成 西元前621年g.祭典编成 西元前550年以后h.五经编成 西元前400年

6.近期的研究:许多学者认为P典并非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后来编者编修的痕迹罢了。越来越多人怀疑到底有没有E典的存在,整个创世记也可以当成只有J典的作者是主要作者。

(四)作者是摩西说:有不少学者认同这种说法。

1.证据:

(1)五经中有不少经文指出摩西曾写下上帝吩咐他的话,如:出 17:14; 24:4; 34:27; 民 33:2; 申 31:9,24

(2)五经中有一些经文反映摩西时代的背景。

(3)新旧约经文都提到律法是摩西写的:书 8:31; 23:6;士 3:4; 王上 2:3;路 24:44; 约 5:46-47。

(4)百分之五十的「五经」跟摩西有关。

(5)五经中显示许多原料与走兽跟埃及和西奈有关,而是迦南地很稀有或没有的。

2.注意事项:

(1)摩西很可能参考或使用了其他的文献与资料,也有可能花了很长的一段时间或分许多次写成。因此底本说的研究也并非全然不可信。

(2)五经在编入正典之前很可能经过摩西以后的编辑编纂或修订,以帮助后期的读者了解作者原来的意思。因此有些显然是摩西以后的文字内容可能就是这样加入的。

(3)古代的着作流传后世,如果被修正、编辑,编者或修订者并不会留下自己的名字。因此五经可能虽经过修订还是归于作者摩西名下。

(五)最早期的资料(创世记十一章以前)应该是口传的,后来经过摩西或其他人编辑而成。

(六)申命记记载摩西死亡和埋葬详细的细节,还有民 12:3 提到对摩西的高度推崇看似也不像是摩西自己写的。

二、写作时间:

(一)摩西五经和书 1:4对迦南地边界的描述,与西元前二千埃及文献对迦南地的了解相符。

(二)如果摩西是作者,那本书大约完成于摩西带领以色列人进入摩押平原,准备进入迦南地之前,因此着作时间约为西元前1410年。

(三)考古学家在Timna 亭纳发现一条西元前十二世纪的铜蛇民 21,和米甸人用作神龛的帐幕。

三、特色:

(一)在地位上,出埃及记是五经的核心。创世记可以说是出埃及记的追溯,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可以说是出埃及记的延续。而出埃及记、利未记与民数记关系更是密不可分。

(二)民数记的希伯来文书名不同于其他五经是用书开头的前一、两个字来命名,而用「在旷野中」(民 1:1中的第五个字)来命名。。七十士译本的书名是「Arithmoi」,「数字」的意思,希腊文这个字,本来就是用来表示「参战者名单」。拉丁文「武加大译本」(the Vulagte) 称这卷书为 Numeri「数目」。

(三)希伯来传统,除了称呼此书为「在旷野中」外,也有使用这卷书 1:1的第一个字 wayedabber 「他(耶和华)说」来称呼本书。米士拿(Mishnah)和他勒目(Talmud)都称这卷书为 homes happequdim,意思是「五经中记载数点人数(那卷书)」。

(四)本书中记载了出埃及记最后一章后一个月到最后到达耶利哥城对岸的摩押平原,总共39年的时间。

(五)本书记载的时间集中在旷野时期的最前段与最后段,旷野时期的中间并没有记载。

(六)旷野在民数记是以色列人穿越最多的空间。旷野不是沙漠,只是ㄧ片很少甚至没有人居住的地方,因为没有充足的雨量,水源的位置也会改变,所以并不适合放牧和耕种,虽然有时候旷野会有少量的植物生长,但整体来说,旷野是一个混乱没有秩序的地方,是逆境的表徵,来考验人是否真正效忠于上帝,是一个执行纪律,成为圣洁,转化的地方。旷野不能给予人盼望,却是最好训练人去持守盼望的地方。是旅行的过程,而不是目标。

(七)民数记中,因为需要建基在神的全然神圣的基础之上,以色列人的秩序被建立在两方面:

1.空间方面:对以色列人来说,所处的空间分成洁净和不洁净,分成了神圣和凡俗。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神圣层次。无论是起行或安营,各支派都有他们的位置。

2.时间方面:对以色列人来说,时间也分成了神圣和凡俗。特别的日子被订为以色列的节期,但要求停止工作的程度却有所不同。

(八)目前通用的民数记马所拉经文保存良好,仅民 21:14,18,30;23:10;24:22-24有异文。

(九)死海古卷总共有十一份民数记抄本(或碎片),内容基本上与马所拉经文一致。

(十)犹大穆巴拉河谷(Wadi Murabba'at)也发现两份民数记的抄本。这个遗迹被称为是「第二昆兰」。

(十一)民数记被耶稣引用过的部分:

1.用来举例当作史事 -- 约 3:14 引用 民 21:4-9

2.教训回响a.关于赔偿 路 19:8 引用 民 5:7b.衣服繸子 太 23:5 引用 民 15:38c.安息日 太 12:5 引用 民 28:9-10d.禁食 太 6:16 引用 民 29:7e.许愿 太 5:33 引用 民 30:2f.牧人 约 10:1-18 太 9:36 引用 民 27:15-17

(十二)新约其他作者也常引用民数记:

1.保罗书信 罗 9:15 罗 10:5,19 林前 9:9 林后 3:15

2.希伯来书 来 8:5 来 9:19 来 12:21 来 3:1-4:11

3.犹大书 犹 1:5,11

4.彼得书信 彼后 2:14-16

5.约翰书信 启 2:14

(十三)民数记和出埃及记的不同:

1.对神的称呼:出埃及记比较多样化a.出埃及记:出 3:14,16,18 出 5:1 出 19:3「我是自有永有的」「我是以色列的神」「我是希伯来人的神」「我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 「我是耶和华你们祖宗的神」「我是神-耶和华」(和你永远有关系的那位)a.民数记说到神只有两个:「耶和华」、「神(Elohim)」 。神对自己的描述和自称不再那么多,只用「耶和华」来描述他自己

2.描述神人关系的差异:出埃及记描述「神是我的神」,民数记记载「人不是我的人」(以色列人不是上帝心目中的『人』)。

四、文体:

(一)本书主要分为三大段

1.旧的一代1:1-14:45

2.过渡时期15:1-20:29

3.新的一代21:1-36:13

(二)另有人照以色列人漂流的区域分为三大段

1.西奈旷野1:1-10:10

2.巴兰的旷野10:11-19:22

3.摩押平原20:1-36:13

(三)民数记的文学类型

1.千变万化,是散文、诗词、支派名单、安营说明、祭司条例、崇拜历、详细行程、军事记录、史事、讲章、歌曲。虽然看似杂而不一的文体,却在材料逐步开展之中有明显的关连。有学者认为民数记是出奇复杂而优美的修辞结构。

2.民数记有多次重复的内容,且刻意将叙事和律例交错编排在一起,也不完全顺时序去记载,有学者认为有扇形结构。

五、民数记中的「民数」

(一)民数记一到四章及二十六章记载了两次人口统计所得的数字,两次都显示成年男子约有六十万。这样全体人口就大约有两百万人。

(二)许多学者认为西奈半岛的天然资源贫乏,能够维持的人数顶多两、三万人,因此认为圣经中的「六十万」数字不可信。真正的数字就是在两、三万之间,约是圣经记载数字的百分之一。

(三)许多学者认为「千」这个数字的希伯来原文,其意思是「家族」或「军队单位」,而非真正的「一千」。不过即使这个字不是精准的「一千」,应该也不会仅仅是十个人。

(四)民 3:43记载「从一个月以外、凡头生的男子,共有二万二千二百七十三名」。这个数字也显示以色列出埃及的人数不到两百万。

(五)还有一些记载似乎也说明以色列的人数不到两百万:旧约多次提及以色列人口稀少,不足以完全占领迦南地出 23:25-30;申 7:7-22。约书亚在打艾城时先派3千人出征书 7:4,吃败仗后才再选3万人书 8:3,可见能派出去打仗的人并不多。

(六)圣经中清楚的说明以色列人在旷野中的生活,是依赖上帝神迹式的供应而非自然资源,因此可能可以超越天然资源的限制,养活两百万的人。

(七)圣经中许多记载似乎显示民数记记载的人口数目不是估计数,而是精准的人数。例如:出 38:25记载以色列人建会幕的银子共有「一百他连得并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而一他连得等于三千舍客勒。照规定出 30:13,15;38:26每一个成年的以色列男子,都要献半个舍客勒。而一百个他连得又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正好于由603550个半舍客勒组成。民 1:45;2:32记载这正是以色列成年男子的数目。

(八)如果分析上述正反的理论,其实认为出埃及人数很少的意见,多半是因为认为「旷野不可能装那样多人」,这样的「去神迹化」的理由实在是不能被接受。除此之外,有些徵兆和考古证据也显示出埃及的人不太可能多到两百万,如果考虑到「千」字的字义可能不是精准的「千」,那至少出埃及的人数超过数十万以上应该是很有可能的。

六、写作目的:

(一)本书记述以色列人在神的带领下,离开西奈山进入旷野漂流直到迦南地边缘的过程。

(二)呼吁出埃及后的第二代不要重复上一代的错误,要忠于上帝的吩咐,成为圣洁的军队以征服迦南地。

(三)本书回应 创 12:2; 15:5; 17:2,6 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让亚伯拉罕后裔多如海沙。

七、出埃及年代问题与考古发现:目前,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时间主要有西元前1446年与1290年两种看法

(一)出埃及时间于西元前1446年

1.王上 6:1记载以色列人出埃及地后四百八十年,所罗门作以色列王第四年西弗月,就是二月,开工建造耶和华的殿。这一年一般认为是西元前966年,于是出埃及就是 966+480=1446年了。当然,也有人认为这480年是用12代计算出来的,并非精确的480年。

2.士 11:26提及以色列人住在迦南地,已经有三百年了,尚未征服整个迦南地。

3.如果此说正确,那以色列人出埃及就是埃及第十八王朝(西元前1580-1314年),杜得模西士三世(Tuthmosis III)就是开始压迫以色列人的法老(西元前1482-1450年),亚门诺斐斯二世(Amenophis II)就是释放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法老(西元前1450-1426年)。

(二)出埃及时间于西元前1290或1220年

1.1:11记载的「兰塞」是第十九王朝(西元前1314-1194年)开创者的名字。因此不太可能第十八王朝的都市用第十九王朝君王的名字当名称。埃及的文献记载兰塞是兰塞二世(西元前1290-1224年)所建。

2.考古学家发现西元前第十三世纪(西元前1200-1299年)迦南地有大批外敌侵入的毁灭痕迹。

3.出 12:40说「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也可以与亚伯拉罕、雅各等族长生存的年代作为对照。

4.文献记载埃及第十五王朝时期,有一批「哈皮鲁人」进入埃及,一般认为这批人也包含雅各一行。而第十五王朝是外族西克索人统治,因此到了第十七、十八王朝,政权回到埃及人手里的时候,就「不认识」约瑟了。

5.一般认为以东和摩押可能要到西元前十三世纪,才成为有势力的王国,足以抵挡以色列人穿越其国境。

6.出 12:40-41都说「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一般认为雅各、约瑟都是西克索人统治(西元前1730-1580年)时期进入埃及,所以等到西克索人被赶走,以色列人就受迫害了。而就算约瑟是西元前1730年进入埃及,1730-430=1300年,应该也要西元前1300以后出埃及才可能。当然,如果约瑟并非在西克索人统治时期进入埃及,那这个假设就不成立了。

7.如果此说正确,那以色列人出埃及就是埃及第十九王朝(西元前1314-1194年),塞提一世(Seti I)就是开始压迫以色列人的法老(西元前1312-1289年),兰塞二世(Rameses II)就是释放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法老(西元前1290-1224年)。或兰塞二世是压迫以色列人的法老,马尼他(Merenptah)西元前1224-1214年是释放的法老。

(三)重要考古证据:

1.西元前第十三世纪(12xx年)的埃及马尼他石碑 Merneptah stela提到「以色列」,其中记载「法老击败了亚实基伦、基色、雅罗安、以色列等民族的军队」。可见当时以色列人已经在迦南地是一个稳定的国族了。马尼他法老在位时期是西元前1224-1214年,因此最晚到1214年以前,以色列人已经进入迦南地了。不过当时的以色列人看起来还是一个游牧民族。

2.考古学家发现西元前第十三世纪(西元前1200-1299年)迦南地有大批外敌侵入的毁灭痕迹。但J.J. Bimson证明实际上迦南地有十三与十六世纪两个毁灭层,而传统认为是十六世纪的那个毁灭层实际应该是十五世纪的毁灭层,且与约书亚记记载的城市一致。

(四)我们的看法:

1.单单依赖考古证据要决定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年代非常困难。因为考古上没有发现,并不代表事情没有发生。而目前的考古资料又相当的缺乏,许多考古遗址的挖掘也还不是很完整(如果遗址与现代的都市重叠,则挖掘更为困难)。

2.至少透过马尼他石碑可以确定西元前1214年以前,以色列人已经出埃及进入迦南了,由于以色列人在旷野漂流40年,因此西元前1220年的说法是比较不可能的。因为马尼他石碑是把以色列人与迦南地的民族并列,并非是法老追击以色列人的纪录。

3.至于究竟是西元前1290年还是西元前1446年出埃及,由目前的资料实在是难以确认,虽然众多考古资料显示西元前1290年可能是出埃及的时间,但目前的资料也不足以否认西元前1446年可能是出埃及的时间。

参考资料:

1.「丁道尔旧约圣经注释-民数记」,温汉着,李永明译,校园出版社。

2.「天道圣经注释--民数记」,曾祥新着,天道出版社。

3.「每日研经丛书--民数记注释」,里根斯着, 戴哲民译,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4.「新国际版研读本圣经」,更新传道会。

5.「启导本圣经」,海天书楼。

6.「新译本圣经研读版」,环球圣经公会。

7.「旧约圣经背景注释」,华尔顿、麦修斯、夏瓦拉斯着,李永明、徐成德、黄枫皓译,校园出版社。

8.「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The Book of Numbers」,Timothy R. Ashley.

9.「民数记--信与不信的日志」,陈锦友着, 明道出版社。

10.「圣经导读-民数记」,卢俊义着,信福出版社。

11.「在旷野中与上帝同行--民数记析读」,黄嘉梁着,基道出版社。

12.「圣经信息系列--民数记」,布瑞蒙着,李永明译,校园出版社。

13.「在旷野中」,陈尊德着,圣资出版社。

14.「民数记鸟瞰(上)(下)」,朱韬枢着, 归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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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原文 · 展开核对

1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麻风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

3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免得污秽他们的营;这营是我所住的。”

4以色列人就这样行,使他们出到营外。耶和华怎样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样行了。

5耶和华对摩西说:

6“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

7他要承认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

8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至于那为他赎罪的公羊是在外。

9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所奉给祭司的举祭都要归与祭司。

10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

11耶和华对摩西说:

1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13有人与她行淫,事情严密,瞒过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没有作见证的人,当她行淫的时候也没有被捉住,

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并没有被玷污,

15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着大麦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16“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

17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

18祭司要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

19要叫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秽的事,你就免受这致咒诅苦水的灾。

20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与你行淫,

21(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诅,成了誓语;

22并且这致咒诅的水入你的肠中,要叫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妇人要回答说:‘阿们,阿们。’

23“祭司要写这咒诅的话,将所写的字抹在苦水里,

24又叫妇人喝这致咒诅的苦水;这水要进入她里面[变]苦了。

25祭司要从妇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拿到坛前;

26又要从素祭中取出一把,作为这事的纪念,烧在坛上,然后叫妇人喝这水。

27叫她喝了以后,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这致咒诅的水必进入她里面[变]苦了,她的肚腹就要发胀,大腿就要消瘦,那妇人便要在他民中被人咒诅。

28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却是清洁的,就要免受这灾,且要怀孕。

29“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

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这疑恨的条例。那时他要叫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这条例而行。

31男人就为无罪,妇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